第五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收运,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两侧的花坛、下水道、路旁空地和绿化带。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应当逐步实行机械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