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