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