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法规案已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