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