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自行收购或者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罚:

(一)扣留运输工具,接受处理后归还;

(二)自行收购木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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