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采伐下列生态公益林:(一)京珠高速公路、国道323线、 坪乳公路两侧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二)南水水库沿岸150米以内的护岸林;(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青溪洞珍贵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云门寺风景区内的森林;(四)自治县县城周围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以及泉水、平溪、天子地山、观音山水源涵养林和大东山水土保持林。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