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