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违法改变预算支出;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事业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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