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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投资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名城保护范围内白族及其他民族应当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倡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和居民着民族服装。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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