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二)擅自批准新建、改建项目的;(三)对审批许可事项监督不力的;(四)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名城布局、环境、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