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