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化学除草、病虫害防治、栽培、灌溉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以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相结合; (六)坚持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接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