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占用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按相应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