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向原行政机关举报的,原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登记,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