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