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