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示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下列标准:(一)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三)一级维护、小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限以先达到者为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