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