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