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擅自设置的“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收回号码资源。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