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