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