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本条例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