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急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