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