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三)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