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