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渔港的性质和功能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