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助预案的,渔港、渔业船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渔港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