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