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快速响应系统和基础数据系统,配备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交通等应急装备。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