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