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