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稀土、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应当建成稀土生产、科研、开发、信息中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