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