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七章 人才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南沙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南沙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南沙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才;支持南沙新区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参与南沙新区人才培养计划。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