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四章 区域合作第三十二条有效南沙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整治,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南沙新区可以采用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强与港澳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及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