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