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