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不得低于本级财政当年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

科学事业费的增长速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市级科技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建设,应当列入本市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