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八条已废止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科技人员,可以以调离、辞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本市国有、集体、个体企业,或者自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和各类技术开发经营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