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其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依照国家规定,有取得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让并取得收益、生产销售中试产品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