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将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