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扣押或者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