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意见;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决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