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四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