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进行研究,认为规章可能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