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包括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二)修改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章文本(包括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三)废止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废止决定和说明。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制定和修改规章的,一式十份;废止规章的,一式五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