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规章的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