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